城市供水管理相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和《韶關市區供水管理規定》,使用城市供水用戶,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或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的活動。
二、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應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三、嚴禁擅自啟閉、遷移、更改、轉接、損壞、盜竊城市供水設施。
四、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不就措施。
五、單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審查同意,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六、使用或者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其內部供水管道嚴禁與城市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七、用戶自行建設進戶總表以前的戶外管道及附屬設施,必須交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和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八、用戶投資新建、改建戶內供水設施前,必須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資料,經供水企業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九、城市專用消防栓,由供水企業安裝、維修、管理、消防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啟用。
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建住宅樓宇的消防栓,屬機關、企業、 事業單位和樓宇產權單位的內部設施,其用水接入總表計量。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壓的用戶,必須設置中間水池間接加壓。
十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戶,必須按時交納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賣和盜用城市供水。
十三、用戶申請用水,必須按相應的用水性質實行分表計量,混合用水按最高用水水價計費。
十四、根據《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水利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自來水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2]232號)規定,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體宿舍用水,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計收說非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以外的各種用水,包括工業、行政事業和經營服務業等用水;特種用水是指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洗浴、纖體中心、水療、沐足、美容美發、健身室和外輪、洗車的用水。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按情節輕重,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改正,可以給予罰款、賠償損失、停止供水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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